12.本研究工作的备忘录,永远应该包含合乎职业道德方面所必须包括的一切需要考虑的事情,并应指出这个宣言中所宣布的基本原则均已遵守。
二、医学科学研究工作结合专业性的管理(临床性研究工作)
1.在对病人治疗过程中,医务工作者有使用新发现的诊断技术和治疗方法的自由,如果按照这个医师判断认为这些措施能提供希望来挽救病人生命,恢复健康,或者能减轻痛苦。
2.一个新发明的措施或方法所带来的可能的好处、风险以及病人的不舒适感,应与现有最好的诊断技术与治疗方法加以对比权衡。
3.在任何医学科学研究中,每个病人——包括对照组中那些病人(若有的话),都应保证使他们得到最好的和被证实了的诊断技术和治疗方法。
4.病人对某项科学研究工作拒绝参加时,绝对不能使医师和病人之间的关系受到影响或妨碍。
5.假如医务工作者认为取得受实验者的书面同意书是不必要的,对于提出这项建议的具体理由,应在该实验备忘录中加以说明,以供专题委员会审查。
6.医务工作或在医学科学研究工作中,可以结合业务服务进行,它的目标是为了获得新的医学科学知识,但是这种医学科学研究工作的进行应到达的程度,只能是使得病人在诊断技术和(或)治疗方法所得到的益处,被证明是正当的。
三、以人作为受实验者的无疗效性生物医学科学研究工作(非临床性生物医学科学研究工作)
1.在一个人身上进行纯科学的医学科学研究,医师的责任在于当他或她被当作生物医学研究工作的对象时,他始终是受实验者的生命与健康的保护者。
2.受实验者们,应是自愿参加者——不论是健康人还是病人,因为这个实验(或试验)设计,对于病人所患疾病是无关的。
3.调查研究人员,或者是调查研究专题小组,根据他或她的或他们的判断,这项研究工作如果继续进行下去会对受实验者产生不良影响,就应该立即停止。
4.对于通过任何人进行的研究工作,它在科学方面与人类社会方面的重要性,永远也不应该放在对受实验者的应有的尊重之上。
附录六纽伦堡法典(1946年)
《纽伦堡法典》是审判纳粹战争罪犯的纽伦堡军事法庭决议中的一部分,牵涉到人体实验的十点声明,它制定了关于人体实验的基本原则有两个,一是必须利于社会,二是应该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观点。这个文件精神在某种程度上被赫尔辛基宣言所接受,成为人体实验的指导方针。
1.受试者的自愿同意绝对必要。这意味着接受实验的合法权利,应该处于有选择自由的地位,不受任何势力的干涉、欺瞒、蒙蔽、挟持、哄骗或者其他某种隐蔽形式的压制或强迫;对于实验的项目有充分的知识和理解,做出肯定决定之前,必须让受试者知道试验的性质、期限和目的;实验方法及采取的手段;可以预料到的不便和危险;对其健康或可能参与实验的人的影响。
2.确保同意的质量的义务和责任,落在每个发起、指导和从事这个实验的个人身上,这只是一种个人的义务和责任,并不是代表别人,自己却可以逍遥法外。
3.实验应该收到对社会有利的富有成效的结果。
4.在对疾病的自然历史和别的问题有所了解的基础上,经过研究,参加实验的结果将证实原来的实验是正确的。
5.实验进行必须力求避免在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
6.事先就有理由相信会发生死亡或残废的实验一律不得进行,除了实验的医师自己也成为实验者的实验不在此限。
7.实验的危险性不能超过实验所解决的人道主义的重要性。
8.必须作好充分准备和有足够能力保护受试者排除哪怕是微之又微的创伤、残废和死亡的可能性。
9.实验只能由在学科上合格的人进行。进行实验的人员,在实验的每一阶段都应具有极高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10.当受试者在实验过程中,已经到达这样的肉体与精神的继续进行状态,即已经不可能的时候,完全有停止实验的自由。
11.在实验过程中,主持实验的科学工作者,如果他有几分理由相信即使操作是诚心诚意的,技术也是高超的,判断是审慎的,但是实验继续进行,受试者照样还在出现创伤、残废和死亡的时候,必须随时中断实验。
附录七夏威夷宣言
(1977年在夏威夷召开的第六届世界精神病学大会上一致通过)
人类社会自有文化以来,道德一直是医疗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实社会中,医师持有不同的观念,医师与病人之间的关系很复杂。由于可能用精神病学知识、技术做出违反人道原则的事情,所以今天比以往更有必要为精神科医师订出一套高尚的道德标准。
精神科医师作为一个医务工作者和社会的成员,应探讨精神病学的特殊道德含义,提出对自己的道德要求,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
为了确立本专业的道德内容,以指导和帮助各个精神科医师树立应有的道德准则,兹作如下规定:
1.精神病学的宗旨是促进精神健康,恢复病人自理生活的能力。精神科医师应遵循公认的。
科学、道德和社会公益原则,尽最大努力为病人的切身利益服务。为此目的,也需要对保健人员、病人及广大的公众进行不断的宣传教育工作。
2.每个病人应得到尽可能好的治疗,治疗中要尊重病人的人格,维持其对生命和健康的自主权利。精神科医师应对病人的医疗负责,并有责任对病人进行合乎标准的管理和教育。必要时,或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难以满足,精神科医师即应向更有经验的医师征求意见或请会诊,以免贻误病情。
3.病人与精神科医师的治疗关系建立在彼此同意的基础上。这就要求做到互相信任,开诚布公,合作及彼此负责。病重者若不能建立这种关系,也应像给儿童进行治疗那样,同病人的亲属或为病人所能接受的人进行联系。如果医师和病人关系的建立,并非出于治疗目的,如在司法精神病业务中遇到,则需要向所涉及到的人员如实说明此种关系的性质。
4.精神科医师应把病情的性质,拟做出的诊断,治疗措施,包括可能的变化以及预后告知病人。告知时应全面考虑,使病人有机会做出适当的选择。
5.不能对病人进行违反其本人意愿的治疗,除非病人因病重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或对旁人构成严重威胁。在此情况下,可以也应该施以强迫治疗,但必须考虑病人的切身利益,且在一段适当的时间后,再取得其同意;只要可能,就应取得病人或亲属的同意。
6.当上述促使强迫治疗势在必行的情况不再存在时,就应释放病人,除非病人自愿继续治疗。在执行强治治疗和隔离期间,应由独立或中立的法律团体对病人经常过问,应将实行强迫和隔离的病人情况告知上述团体,并允许病人通过代理人向该团体提出申诉,不受医院工作人员或其他任何人的阻扰。
7.精神科医师绝不能利用职权对任何个人或集体滥施治疗,也绝不允许以不适当的私人欲望、感情或偏见来影响治疗。精神科医师不应对没有精神病的人采用强迫的精神治疗。如病人或第三者要求违反科学或道德原则,精神科医师应拒绝合作。当病人的希望和个人利益不能达到时,不论理由如何,都应如实告知病人。
8.精神科医师从病人那里获悉的谈话内容,在检查或治疗过程中得到资料均应予保密,不得公布。要公布必须得征求病人同意。如因别的普遍理解的重要原因,公布后随即通知病人有关泄密内容。
9.为了增长精神病学知识和传授技术,有时需要病人参与其事。在病人服务于教学,将其病历公布时,应事先征得同意,并应采取措施,不得公布姓名,以保护病人的名誉。
在临床研究和治疗中,每个病人都应得到尽可能好的照料。把治疗的目的、过程、危险性及不利之处全部告诉病人后,接受与否,应根据自愿;对治疗中的危险及不利之处与研究的可能收获,应做适度的估计。对儿童或对其他不能表态的病人,应征得其亲属同意。
10.每个病人或研究对象在自愿参加的任何治疗、教学和科学项目中,可因任何理由在任何时候,自由退出。此种退出或拒绝,不应影响精神科医师继续对此病人进行的帮助。
凡违反本宣言原则的治疗、教学或科研计划,精神科医师应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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