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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国内外护理伦理学文献资料(第8页)

7.护士有理智地、忠实地执行医嘱的义务,并应拒绝参予非道德的行动。

8.护士受到保健小组中的医师和其他成员的信任,对同事中的不适当的和不道德的行为应该向主管当局揭发。

9.护士接受正当的薪金和接受,如契约中实际的或包含的供应补贴。

10.护士不允许将他们的名字用于商品广告中或作其他形式的自我广告。

11.护士与其他事业的成员和同行合作并维持和睦的关系。

12.护士应坚持个人道德标准,因为这反应了对职业的信誉。

13.在个人行为方面,护士不应有意识地轻视在她所居住和工作的居民中所作的行为方式。

14.护士应参与与其他卫生行业所分担的责任,以促进满足公共卫生需要的努力,无论是地区的、州的、国家的和国际的。

附录四国际护理学会护士守则(1973年)

1.护士的基本任务有四方面,即增进健康,预防疾病,恢复健康和减轻痛苦。

2.全人类都需要护理工作护理从本质上说就是尊重人的生命,尊重人的尊严和尊重人的权利。不论国籍、种族、信仰、肤色、年龄、性别、政治或社会地位,一律不受限制。

3.护士对个人、家庭和社会提供卫生服务,并与有关的群体进行协作。

4.护士与人、护士的主要任务是向那些要求护理的人负责。

5.护士进行护理时,要尊重个人的信仰、价值观和风俗习惯。

6.护士掌握由于病人对她信任而提供的情况,要注意保密。

7.护士与临床实践护士个人执行的任务就是护理实践,必须坚持学习,做一个称职的护士。

8.护士要在特殊情况下仍保持高标准护理。

9.护士在接受或代行一项任务时,必须对自己的资格做出判断。

10.护士在作为一种职业力量起作用时,个人行动必须时刻保持能反映职业荣誉的标准。

11.护士与社会护士们要和其他公民一起分担任务,发起并支持满足公众的卫生和社会需要的行动。

12.护士与其共事的成员护士在护理及其他方面,应与共事的成员保持合作共事关系。

13.当护理工作受到共事成员或任何其他人威胁的时候,护士要采取适当措施保卫个人。

14.护士与职业在护理工作与护理教育中心,在决定或补充某些理想的标准时,护士起主要作用。

15.在培养职业知识核心方面,护士起积极作用。

16.护士通过职业社团,参与建立和保持护理工作中公平的社会和经济方面的工作条件。

附录五赫尔辛基宣言

《指导医务卫生工作者从事包括人作为受实验者的生物医学研究方面的建议》(本宣言于1964年在芬兰召开的赫尔辛基第18届世界医学大会上正式通过,并于1975年在日本东京举行的第29届世界医学大会上作过修订)

引言

维护人们的健康是医药卫生人员的光荣使命。他或她的知识和道德心是为了实现这个使命。

世界医学协会的日内瓦声明,对于医药卫生人员在道义上具有约束力。病人的健康必须是我们首先认真考虑的事。国际医学道德标准的规定接连宣称“任何不可能减弱人们身体上或精神上抵抗力的行为或意见,只有当它是为了受实验者本身的利益时,才可以使用。”包括以人作为受实验者的生物医学研究目的,必须是旨在用以增进诊断、治疗和预防等方面的措施,以及为了对疾病病因学与发病机制的了解。在现行的医学习惯做法方面,大部分的诊断、治疗和预防性的过程含有偶然性因素在内,因此要把上述指导精神以果敢行动应用到医药卫生科学研究中去。

基于医药卫生方面研究工作的继续不断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最后必然会导致取决于以人作为受实验者的这种实验方法。

在实验研究工作的进行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要使受实验者或受实验动物的外界环境和生活福利不致受到影响,对此必须高度重视。

为了促进医药卫生科学知识,提供对病人治疗的水平,通过实验所取得的可靠成果加以有选择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步骤与手段。世界医学协会所制订的下述建议,对每个医药卫生工作人员从事包括以人作为受实验者的生物医学协会所设计的这项标准草案,对世界各地的医药卫生工作者来说,也只是个手册。医药卫生工作人员,在他们自己国家有关的法令指导下,也不会减轻或解除他们由于刑事的、民事的以及合乎职业道德等方面所应负的责任。

一、基本原则

1.包括以人作为受实验者的生物医学科学研究工作,必须符合普遍认可的科学原理,应该建立在足以胜任地履行实验室任务和动物实验法的基础之上;并且,对于有关的科学文献,要有详尽的了解。

2.包括以人作为受实验者的每个实验程序的设计和行动,应该在有实验根据的备忘录中明白地和系统地做出说明;为了取得尊重、评议和指导,这份备忘录应该送给一个特别委任而不承担义务的专门委员会。

3.包括以人作为受实验者的生物医学科学研究工作只有通过曾受严格训练的人才有资格进行指导,并置于临床上一个被认可的医师的监督下,才可进行。对受实验者应负的责任,始终应归于有医务资格的人,即使他或她本人已经同意,也不能委于研究中的受试者。

4.除非研究目的的重要性与受实验者可能受到的内在风险相称,否则生物医学科学研究工作就不能合乎法理地进行到底。

5.包括以人作为受实验者的生物医学研究工作进行之前,应细致比较可预测的风险与可预见到的利益。对于受实验者或其他人们利害关系的重要性,一定要始终压倒对科学研究和人类社会方面的影响。

6.科学研究工作的正义性服从于保护他或她的完整,这个原则必须永远受到重视。一切预防措施应予采用,使受实验者的独立或秘密,不致于受到干扰与妨碍,而且在研究工作过程中受实验者身体上与精神上的完整,以及他或她的人格可能受的影响与冲击,要减少到最低限度。

7.除非受实验者已被说服同意参加,对在实验工作进行过程中所遇风险或出现偶然性事故是可预报的情况有所了解,否则参加这项研究计划的医药卫生工作者就应弃权。无论哪项调查研究,如果确已查明或者发觉它有可能碰到风险,在重要性上或许会超过所达到的效果,从事这项科学研究的工作者就应停止进行。

8.在发表或公布他或她的科学研究结果时,医药卫生工作者对于保证研究成果的准确性负有极大的责任。和本宣言中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不符合的实验报道,不被接受发表。

9.在通过人们进行的科学研究中,每个可能的被实验者,对于参加这项研究的目标、方法、预期好处、潜在危险以及他或她可能承担的不适与困难等,都必须足够充分地被告知。他或她也应该了解他们有权不参加这个研究,而且任何时候都可以撤消他或她的承诺。如仍需要他或她继续参加这项实验的话,医药卫生工作者到那时就应该得到他们慷慨签订的承诺,更可取的是书面形式的承诺。

10.对于这个科学研究计划在得到该项情报有所了解以后的承诺时,如果受实验者对他或她是处在一个从属的亲属关系之中,或者是在强迫情况下同意的,主持此项科学研究的工作人员应特别谨慎从事。处于上述情况时,一个不参加这项研究工作而且对于这个法定关系完全不受约束的医药卫生工作者,应得到了解这项科学研究目的性的情报人员的承诺。

11.万一作证人在法律上无资格时,法定的监护人应该根据国家法律取得书面承诺。受实验者如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缘故,或系尚未达到成年,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可从他或她可信赖的亲属那里,达到许可参加实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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