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病人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病人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附录二我国护理管理标准及评审办法(试行)
1.本标准系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的配套文件,是评审各级医院护理工作的依据。
2.本标准分医院护理管理标准和评审办法两部分。以加强护理队伍建设和提高基础护理质量为重点。
3.医院护理管理标准包括基本标准和分等标准两部分,各按100分计算,分开打分。基本标准得分与分等标准得分之和除以2,计入医院总分。基本标准得分必须≥85分方可进入相应等次,<85分时在医院总分达到相应等次的基础上下降一等。
4.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制订相应的护理管理和护理质量标准及具体实施细则。
一级医院护理管理标准
●基本标准
一、护理管理体系
(一)组织领导
根据卫生部(86)号卫医字第20号《关于加强护理工作领导理顺管理体制的意见》的要求,必须建立健全与一级医院功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的护理管理体系。
1.医院护理工作实行院长领导下的总护士长或护士长负责制。
2.医院实行总护士长、护士长二级管理或护士长一级管理,并保证其行使职权。
3.总护士长由院长聘任,护士长由总护士长提名院长聘任。
4.总护士长应具有一级医院护理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具有护师以上技术职称,应选拔熟悉护理理论及技术,有一定临床护理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德才兼备的护士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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