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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章(第1页)

(二)墨家古者民始生未有刑政之时,盖其语人异义。……其人兹众,其所谓义者亦兹众。……明夫天下之乱,生于无政长。(适按:此近于霍布士之说)是故,选天下之贤可者,立以为天子。……天子惟能壹同天下之义,是以天下治也。(《墨子&iddot;尚同》上)

(三)法家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于是智者诈愚,强者凌弱。……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为民兴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师之。……名物处违是非之分,则赏罚行矣。上下设,民生体,而国都立矣。……(《管子&iddot;君臣》下)

天地设而民生之。当此之时也,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其道亲亲而爱私。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生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有乱。当此之时,民务胜而力征。负胜则争,力征则讼。讼而无正,则莫得其性也。(适按:此近于洛克之说)故贤者立中,设无私,而民日仁。当此时也,亲亲废,上贤立矣。凡仁者以爱利为道,而贤者以相出为务。民众而无制,久而相出为道则有乱。故圣人承之,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设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既立其君,则上贤废而贵贵立矣。(《商君书&iddot;开塞》;参看《君臣篇》)

参看《汉书》《刑法志》。

法字之语源

法《说文》:&ldo;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rdo;&ldo;解廌,兽也。似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rdo;

《释名》:&ldo;法,逼也。莫不欲从其志,逼正使有所限也。&rdo;

《尔雅&iddot;释诂》:&ldo;典,彝,法,则,刑,范,矩,庸,恒,律,,职,秩:常也柯,宪,刑,范,辟,律,矩,则:法也。&rdo;

刑《说文》:&ldo;灋,也。&rdo;而刀部有刑字,无字。

&ldo;刑,刭也。刭,刑也。&rdo;

&ldo;,铸器之法也。&rdo;

刑又与形通。《左传》引诗&ldo;形民之力,而无醉饱之心&rdo;。杜注云,&ldo;形同刑,程量其力之所能为而不过也&rdo;。

《易&iddot;井卦》,&ldo;改邑不改井&rdo;。王注曰,&ldo;井以不变为德者也&rdo;。故从井。从刂者,刀以解剖条理。

(梁)也者,以人力制定一有秩序而不变之形式,可以为事物之模范及程量者也。

律《说文》:&ldo;均布也。&rdo;段注云:&ldo;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rdo;

桂馥《义证》云:&ldo;均布也者,义当是均也布也。《乐记》:&lso;乐所以立均。&rso;《尹文子&iddot;大道篇》:&lso;以律均清浊。&rso;《鹖冠子》:&lso;五声不同均。&rso;《周语》:&lso;律所以立均出度也。&rso;&rdo;

(梁)……盖吾国科学发达最古者莫如乐律。《史记&iddot;律书》云:&ldo;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轨则,壹禀于六律。六律为万事根本焉。&rdo;……《汉书&iddot;律历志》云:&ldo;夫律者,规圆矩方,权重衡平,准绳嘉量,探赜索隐,钩深致远,莫不用焉。&rdo;……然则律也者,可谓一切事物之总标准也。

《尔雅&iddot;释言》:&ldo;律,,述也。&rdo;《释诂》:&ldo;,遵,率,循也。&rdo;(参看上所引《释诂》文)

(下略)

法之观念(旧学派)

一、儒家

(一)有自然法

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

圣人有以见天下之赜,而拟诸其形容,象其物宜。圣人有以见天下之动,而观其会通,以行其典礼。……

是以明于天之道,而察于民之故,是兴神物,以前民用。一阖一辟谓之变。往来不穷谓之通。见乃谓之象。形乃谓之器。制而用之谓之法。(以上皆见《易&iddot;系辞》)

(梁)欧西之言自然法者分二宗:有为之主宰者,有莫为之主宰者。儒家之自然法,则谓有主宰者也。

《易&iddot;系辞》天垂象,圣人则之。

《书》天乃锡禹洪范九畴,彝伦攸叙。

《诗》天生烝民,有物有则。

《诗》不识不知,顺帝之则。

(二)惟知自然法者为能立法。

(三)惟圣人为能知自然法。

(四)故惟圣人为能立法。

《易》天地设位,圣人成能。

《易》天生神物,圣人则之。天地变化,圣人效之。天垂象见吉凶,圣人象之。河出图,洛出书,圣人则之。

《中庸》惟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

〔适按〕此《中庸》之逻辑。此种逻辑大似笛卡儿。

《中庸》惟天下至诚为能经纶天下之大经,立天下之大本。

(梁)儒家……研究支配人类之自然法,亦常置重于人类心理。孟子所谓&ldo;心之所同然者&rdo;是也。然其此论又未尝不与&ldo;自然法本天&rdo;之观念相一贯。盖谓人心所同然者,受之于天,故人心所同然,即天之代表也。

第76章民国四年(1915)十一月廿五日至五年(1916)四月十七日(6)

梁氏此论似矣,而未明&ldo;自然法&rdo;与&ldo;理法&rdo;(或性法)交承授受之关系。自然法(lawofnatual,ornatuallaw)乃最初之学说,《易&iddot;系辞》所云是也。《中庸》所谓&ldo;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rdo;,乃是由天然法进而为性法过渡之阶级。至孟子而此说乃大明。孟子曰,&ldo;至于心,独无所同然乎?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rdo;。又曰,&ldo;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rdo;。(参看上所引《中庸》&ldo;惟天下至诚&rdo;一章)则纯然性法(lawofrean)矣。孟子又曰,&ldo;圣人既竭目力焉,继之以规矩准绳,以为方员之平直,不可胜用也。既竭耳力焉,继之以六律(以)正五音,不可胜用也。既竭心思焉,继之以不忍人之政,而仁覆天下矣&rdo;。又曰,&ldo;规矩,方员之至也。圣人,人伦之至也&rdo;。此则以规矩方员与&ldo;先王之道&rdo;皆为竭人力所成,则皆人定法也。自然法云乎哉?其说虽与孔子《系辞》之说微有渊源之关系,而孟子之说为进化矣。

儒家认人民之公意与天意有二位一体之关系。……盖谓民意者,天意之现于实者也。……故人民公意者,立法者所当以为标准也。……故《大学》曰:&ldo;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rdo;。《孟子》曰:&ldo;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rdo;……

若夫人民公意,于何见之?则儒家……以为……人民之真公意,惟圣人为能知之,而他则不能也。……故惟圣人宜为立法者也。故(儒家与十七八世纪欧洲学者)同主张人民公意说,而一则言主权在民,一则言主权在君,其观察点之异在此而已。

儒家言最近民权者莫如孟子。孟子对万章&ldo;尧以天下与舜&rdo;之问两章,其所论主权皆在民,故引《泰誓》曰,&ldo;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rdo;。孟子固尝谓圣人为人伦之至矣。然彼不曰&ldo;人皆可以为尧舜&rdo;乎?又不曰&ldo;尧舜与人同&rdo;乎?故谓儒家皆言主权在君,殊不尽然。孟子直称桀纣为独夫。又曰,&ldo;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rdo;。其言昭着,不容掩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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