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想找个律师咨询,鉴于上一次在网上找律师的经历,他又打消了这个念头。
“请问嘉宾。我儿子有梦游症,我请了一位法师到我们家捉妖,花了5000元,但是我儿子的梦游症没有治好。你说,我能要回这5000块钱吗?”
范建正在收看一位视频博主的直播。有粉丝通过弹幕提问了上面这个问题。
范建入神地盯着弹幕。嘉宾还没有来得及回答,粉丝们却已经在“抢答”:“妖怪捉到了没有?是什么样子的?”
“是法师,不是律师。”
“是非法行医。”
范建忽然意识到,弹幕上的问题跟自己的经历是同一类型。
正在直播的视频博主就是肖问豪,跟他一起直播的嘉宾是酷博士和戴聪明。范建曾经在朋友圈看到过博主的一款视频节目《小法庭》,也听说博主乐意帮助粉丝。这是他成为肖问豪视频账号粉丝的第一天,随便点开了几期节目,好似发现了一个宝藏。
他发出了第一封私信。肖问豪照例邀请酷博士和戴聪明通过网络作答。
范建的叙述毫无保留,末了诉苦:“我觉得我才是那个受害人,我被谢天霖骗了。”
戴聪明发出一条语音信息;“他可能觉得他才冤呢,你要扎死的是他呀。”
酷博士发来一个大笑的表情包,安慰范建说,谢天霖起诉他侵犯名誉权的理由不能成立,相反他有权利追回付给谢天霖的2000元钱。
至于警察为什么说范建不构成犯罪,戴聪明解释了一番。
“这是说我比多数人傻吧?”范建自我解嘲。
戴聪明调侃:“能这样问就证明不傻。”
范建从酷博士和戴聪明这里得到了自己想要的东西。
6.对簿公堂
一个月之后,原告谢天霖诉被告范建名誉权纠纷案开庭,范建反诉谢天霖返还财产,两案并案审理。
庭审中,审判员问谢天霖:“原告,反诉被告,你说你和被告签订的是网络合同,这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合同?”
“法官,被告想害人,这只是他的想法,我没有想害人,我只是帮他。”
“你知道他想达到什么目的吗?”
“他告诉我,他想杀人,但这是虚拟的,他是一个虚拟凶手,所以我们之间的合同是合法的。”
“虚拟凶手?解释一下什么是虚拟凶手。”
“法官,大概意思就是说假的。”
审判员转向范建:“被告,反诉原告,你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吗?”
“不同意。”
“为什么不同意?”
“他的目的本来就不正当,做的也是骗人的把戏。”
“那你跟他签订网络合同的目的是什么?”
“嗯,我是……也不正当,不过是虚拟的。”
审判员又转向谢天霖:“原告,反诉被告,你的诉讼请求有变化吗?”
“没有变化。哦,对了,法官,我卖给他的那个布娃娃是我花20元从网上买的,我要求被告赔偿。”
“你是增加诉讼请求,对吗?”
“对。”
庭审结束,短暂休庭后,法庭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谢天霖由于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的行政处罚,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但名誉权被损害的后果系由谢天霖的故意所造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驳回谢天霖因为名誉权受损害而要求道歉和赔偿的诉讼请求。
谢天霖与范建签订的网络合同的目的不符合社会公共道德,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因此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谢天霖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都有过错,谢天霖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由双方分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判决谢天霖退还范建2000元,判决范建赔偿谢天霖10元。
肖问豪根据这一故事,制作了一期《小法庭》,定名《虚拟“凶手”》。节目邀请酷博士和戴聪明作为节目嘉宾。节目以分别以“范某”“谢某”称呼范建和谢天霖。
对话从肖问豪的问题开始:“法院判决范某和谢某之间合同无效的依据是什么?”
酷博士回答:“两人签订的网络合同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既然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就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财产问题。尽管不是真正的杀人,但仅仅有这种动机也是违反道德的,对社会风尚有害……”
“第二问题,为什么警察说范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呢?”
戴聪明回答说:“巫蛊之术是一种迷信,实际上也不可能发生行为人想要的结果。判断一个人在主观上能不能预见自己的行为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以社会普通成员的认知水平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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